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 告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石治
被 告 光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良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7,830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
尚不足1 萬7,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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