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801號
TYDV,110,司促,6801,2021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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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
債 權 人 京明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威任即新視野眼鏡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林威任新視野眼鏡行之負責人戶籍設於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 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將無債務人 之法定代理人合法收受送達,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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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明光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