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5號
SCDV,109,司執消債清,5,20210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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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美貴即任美貴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黃麗珍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 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 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 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 國(下同)109年2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 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 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本 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尚有新北市三峽區大埔段大埔小段57、 57-2、58、58-1、60-1、61、61-1、61-2、61-3、61-4地號 等10筆土地,自用小客車乙輛(1995年福特六合汽車、車號 00-0000)。因自用小客車車齡已達25年顯無清算價值,是 經本院於109年9月28日裁定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僅就土地為 拍賣變價,拍賣以底價如已低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則終止拍 賣程序;上開不動產經本院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管理人進行變價,惟歷經九次拍賣仍無人應買,而 第九次拍賣底價為41,900元,如再為減價拍賣,依經驗法則 ,堪認應已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優



先稅款及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且前經本院於110 年8月31日通知各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就本院終止本件 清算程序具狀陳述意見,該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迄今各債 權人均未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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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