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00號
PCDV,110,重訴,500,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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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原   告 富運昌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信 



被   告 李彥廷 
      李秉達 
      李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萬 6,9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28萬6,412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裁定限期於收 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 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之共同送達代 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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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運昌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