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9年度,152號
PCDV,109,消債職聲免,152,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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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欣伶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欣伶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參其立法目的,乃在使經濟 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於藉債務清理程序調整與債權人之權 利義務關係後,得謀求其經濟生活之重建,並促進整體社會 經濟健全發展之步調,從而基於前開最終保障債務人生存權 之精神,於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例外合乎 消債條例第133 條、134 條等應不予免責之情節外,即應以 裁定免除其債務。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以新北院賢民毅109 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152 號函,通知相對人即全體債權人就本院應否 裁定債務人免責乙節陳述意見,並通知相對人於110 年8月 26日到庭陳述,惟相對人均未到庭陳述意見,僅以書狀陳述 如下: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
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雖無刷卡消費行為,惟此係因各債 權銀行基於風險控管停卡所致,非債務人主動停止消費行為 ,致債權人無法舉證其於清算前2 年間有奢侈、浪費之消費 事實,仍請調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迄今,有無搭乘國內 外航線、投資投機性商品及往來券商之股票交易明細,以釐 清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應不免責裁定之情事;再者,債 務人因清算程序開始並同時終止,致債權人分配總額為0 元 ,請調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實際收入與支出之狀況,以 釐清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應免責之規定,懇請 裁定不免責等語。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表示:
倘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償金額低於債務人前2 年可處 分之餘額,即應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予以不免責;另請 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34 條之情事等語 。
㈢凱基商業銀行表示:
債務人自聲請本次消債程序迄今僅受償0 元,為衡平債權債 務間之公平正義,倘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支出仍有剩餘, 應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規定,裁定應為不免責等語。 ㈣國泰世華銀行表示:
請調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第134 條之適用,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等語。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
本公司僅有信用卡業務,債務人清算前2 年沒有任何消費, 不同意裁定債務人免責等語。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
債務人是否有其他保單未陳報?攸關其是否隱匿財產,故請 求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有無以自 己為要保人、嗣後變更要保人或質借未償還之商業保險保單 ;另請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函查, 債務人有無以自己或2 名未成年子女投資任何基金?如有, 則該基金之現值為何?若查有實據,債務人即有隱匿財產之 情事,已構成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第8 款之不免責事 由,應不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9 年 度消債清字第230 號裁定自109 年11月27日下午4 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在案,業據職權調取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依法本院自應斟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定不免責事由,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 第133 條定有明文。是以,於債務清算程序終結之後,若債 務人有固定收入,而以該收入扣除債務人本身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之生活必要費用後仍有餘額,且在清算前2 年間,債 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本身及應受其扶養人生活必要費用後總 額,高於本次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者,例外有不予免責之 適用,應予不免責裁定。
⒉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以網路拍賣及打零工方式賺取收入,每 月收入約為25,000元,業據債務人於聲請清算程序中,提出 收入明細表列、郵局轉帳紀錄、銷售紀錄等件為佐,惟近期 因covid-19疫情影響,小孩都在居家就學,致已沒有在打零 工等情,有債務人110 年8 月26日訊問程序筆錄可稽,亦核 與常情相符,堪信為真實,是依債務人陳報之收入明細表列 ,扣除工地打工所得後之總額,計算其每月網路拍賣之所得 約16,363元【計算式:(20,366+12,360)÷2 】;另債務 人前主張依109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乘以



1.2 倍即18,600元計算其個人生活支出,並據為計算其2 名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各7,630 元,本院衡酌債務人之家庭親 屬狀況、工作型態及目前一般居家生活開銷等,認上開家庭 生活開支,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應為可採。準此,債務人 既無固定工作收入,縱有以網路拍賣賺取收入,亦不足以負 擔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顯再無餘額可 供清償。
⒊綜上,本件債務人與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於清算程序開 始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之要件即有未合,則該條所定「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是 否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要件,自無庸再 予審酌,是以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之不免責事 由。
㈢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不免責之事由部分: 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 ,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其餘各款所定不 免責之情事,自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 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查,本件債務人於聲請債務清理程序 時,已出具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陳 報狀等,說明其家庭成員、整體收支狀況,經核無不實而裁 定開始清算,復查無債務人有以自己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 ,或以自己或2 名未成年子女投資任何基金等情,是本件查 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 條所列各款不免責事由,債權 人又能未提出債務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規定 之事證,應認債務人並無該條款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四、綜上,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為終結清算 程序確定在案,又查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第134 條各款所 定不免責之事由,依法即應予免責。
五、依消債條例第132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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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