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94號
TCDV,89,訴,294,20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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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京華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必泰
               
               
  被   告 智達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五三巷六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何子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以裁定命其 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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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