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京華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必泰
被 告 智達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五三巷六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何子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以裁定命其 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