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11號
CHDV,110,補,611,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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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能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於民國110年7月31日所選舉,並以員宅字0000000000號公告11
0年度第九屆管理委員會之如附表一(註:起訴狀未附,請補正)
所示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又按原告主張
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新台幣1萬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併補正起訴狀附表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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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