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702號
CHDV,110,司促,9702,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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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702號
債 權 人 林怡秋
房心宥
上列債權人林怡秋等二人因與債務人陳子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林怡秋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債務各別存在,程序費用
應分別計算,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
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子嫈(住彰化縣○○鎮○地街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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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