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10年度,23號
IPCV,110,民秘聲,23,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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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秘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Helsinn Healthcare SA(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tteo MISSAGLIA

代 理 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複代理人  呂書瑋律師
張秉貹律師
相 對 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陳豫宛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蘇怡佳律師於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中,就聲請人提出之授權契約節本 (Amendment No .4 to License Agreement與Amendment No .7 to License Agreement ,即原證140 號、原證141 號) 、Aloxi 產品於臺灣之銷售資訊(即原證142 號)、聲請人 與臺灣代理商間之專屬授權契約(PATENT LICENSE AGREEME NT ,即原證154 號)、臺灣代理商之損害賠償讓與同意書 (Letter of Consent for Damages Claim Assignment,即 原證155號),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 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相對人翁雅欣律師蘇怡佳律師陳豫宛於本院108 年度民 專訴字第89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中,就聲請 人提出之授權契約節本(Amendment No .4 to License Agr eement補充版,即原證159號;License Agreement Between Syntex( U .S .A . )Inc .and Helsinn Healthcare SA June 23, 1998 節本,即原證160 號),不得為實施上開訴 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三、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因主張其與第三人羅氏帕羅奧多責任有限公司(下稱 羅氏公司)共有之第I342212號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 遭相對人等之當事人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陳立賢侵 害,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等請求,經本院以108年度民專訴 字第89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審理中,聲請人為證明損害賠償等相關主張,而於系爭事 件提出原證140號、141號、142號、154號、155號等文書( 下合稱系爭文書)。其中原證140號、141號為聲請人與第三 人羅氏公司就系爭專利權之授權契約節本、原證142號為Alo xi產品在臺灣之銷售資訊、原證154號為聲請人與臺灣代理 商間之專屬授權契約、原證155號為臺灣代理商之損害賠償 讓與同意書,其上所載內容屬於聲請人之核心機密,非競爭 同業及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得知悉,僅為公司內部特定 人員基於業務需求可取得,且為取得人員應絕對保守秘密之 資料,具有秘密性;授權資訊及銷售資訊攸關聲請人營業之 高度敏感訊息,涉及重要經濟利益,自有保護之必要。且Al oxi 產品銷售資訊及相關授權資料,若為聲請人競爭廠商 知悉,將不利於聲請人及其代理商之競爭,故就前開資訊應 認為已具備合理保密措施。因此,由前所述,可認系爭文書 所載資訊屬於「營業秘密」。而相對人蘇怡佳律師尚未依書 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系爭文書所載資訊,且系爭 文書所載資訊若經開示或供訴訟外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 本於前開資訊為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1條規定,聲請裁定對相對人蘇怡佳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等語。並聲明:相對人蘇怡佳律師於系爭事件中,就聲請人 提出之授權契約節本(Amendment No .4 to License Agree ment 與Amendme nt No .7 to License Agreement )、Alo



xi 產品在臺灣之銷售資訊、聲請人與臺灣代理商間之專屬 授權契約(PATENT LICENSE AGREEMENT)、臺灣代理商之損 害賠償讓與同意書(Letter of Consent for Damages Clai m Assignment),不得為實施系爭事件以外之目的而使用, 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㈡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提出系爭文書後,為更加妥適說明損害賠 償數額之主張及佐證,更提出其與第三人羅氏公司之授權契 約節本(即原證159號、160號)及臺灣代理商出具之宣誓書 (即原證161號),前開文書所載資訊均為聲請人之核心機 密,非競爭同業及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得知悉,僅有公 司內部特定人員基於業務需求可取得,且為取得人員應絕對 保守秘密之資料,具有秘密性;授權資訊及宣誓書所揭露資 訊攸關聲請人及臺灣代理商營運之高度敏感訊息,涉及重要 經濟利益,自有保護之必要。若為聲請人競爭廠商知悉,將 不利於聲請人及其代理商之競爭,故就前開資訊應認為已具 備合理保密措施。因此,由前所述,可認前開文書所載資訊 屬於「營業秘密」。而相對人翁雅欣律師蘇怡佳律師、陳 豫宛尚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前開文書所載 資訊,且前開文書所載資訊若經開示或供訴訟外目的使用, 有妨害聲請人本於前開文書所載資訊為事業活動之虞。爰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聲請裁定對相對人等核發 秘密保持命令等語。並聲明:相對人翁雅欣律師蘇怡佳律 師、陳豫宛於系爭事件中,就聲請人提出之授權契約節本( Amendmen t No .4 to License Agreement 補充版(即原證 159 號)與License Agreement Between Syntex ( U .S .A . )Inc .and Helsinn Healthcare SA June 23,1998 節 本,(即原證160 號)及臺灣代理商出具之宣誓書(即原證 161 號),不得為實施系爭事件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三、經查:
㈠本院依聲請人之釋明,認系爭文書所載資訊為聲請人基於本 案訴訟目的所提出,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 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系爭文書既為聲請人與系爭專利權 共有人之授權契約節本(即原證140號、141號)、Aloxi產 品在臺灣之銷售資訊(即原證142號)、聲請人與臺灣代理 商間之專屬授權契約及損害賠償讓與同意書(即原證154號 、155號),其上所載資訊多涉及聲請人之營運重要資訊, 具有相當之經濟利益;又聲請人就營運資訊、專利佈局資訊 等,本當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而保護。系爭文書所載資訊若為 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聲請人專利佈局營運及系爭專利託



生之產品流通市面之優勢、籌碼等可能盡失,可認系爭文書 所載資訊確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 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 活動之虞。而相對人蘇怡佳律師為系爭事件被告等之複代理 人,於聲請前尚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系爭 文書所載資訊,故聲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 ,聲請對相對人蘇怡佳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依聲請人之釋明,認原證159號、160號文書所載資訊為 聲請人基於本案訴訟目的所提出,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 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原證159號、160號文 書既為聲請人與系爭專利權共有人之授權契約節本,其上所 載資訊多涉及聲請人之營運重要資訊,具有相當之經濟利益 ;又聲請人就營運資訊、專利佈局資訊等,本當採取合理保 密措施而保護。原證159號、160號文書所載資訊若為競爭對 手或同業所知悉,聲請人專利佈局營運之優勢可能盡失,可 認原證159號、160號文書所載資訊確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 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相對人翁雅欣律師陳豫宛為系爭事件被告等之訴訟代理人;相對人蘇怡佳律師 則為系爭事件被告等之複代理人,於聲請前尚未依書狀閱覽 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原證159 號、160 號文書所載資訊 ,故聲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聲請對相對 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聲請人雖主張原證161 號文書所載資訊亦為聲請人之營業秘 密,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云云。查原證161 號文書 係臺灣代理商出具關於原證155 號文書之宣誓書,此觀兩份 文書內容自明,聲請人於110 年8 月6 日民事聲請暨補充聲 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狀第4 頁記載原證161 號文書為原證15 4 號文書之宣誓書,應有誤會。而本院前以110 年度民秘聲 字第18號裁定就原證155 號文書所載資訊對相對人翁雅欣律 師、陳豫宛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以本裁定就原證155 號文 書所載資訊對相對人蘇怡佳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則原證 155 號文書所載資訊,業已受本院110 年度民秘聲字第18號 裁定及本裁定之保障,而限制相對人翁雅欣律師蘇怡佳律 師及陳豫宛就原證155 號文書所載資訊,不得為實施系爭事 件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而 原證161 號文書既係關於原證155 號文書之宣誓書,則原證 161 號文書所載資訊究竟有何超越原證155 號文書所載資訊 以外之內容而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自應由聲請人予以指



明並為釋明。然聲請人僅以「所載資訊均為聲請人之核心機 密,非競爭同業及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得知悉,僅有公 司內部特定人員基於業務需求可取得,且為取得人員應絕對 保守秘密之資料,具有秘密性;所揭露資訊攸關聲請人及臺 灣代理商營運之高度敏感訊息,涉及重要經濟利益,自有保 護之必要。若為聲請人競爭廠商知悉,將不利於聲請人及其 代理商之競爭,故前開資訊應認為已具備合理保密措施」等 語帶過,並未針對前情予以指明並釋明。又觀諸原證161 號 文書所載內容,不外乎特定人聲明其代表聲請人之臺灣代理 商於特定時間簽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同意書、讓與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之期間範圍等,該臺灣代理商、簽立損害賠償請 求權讓與同意書之臺灣代理商人員、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一 事均已記載於原證155 號文書,而聲請人並未指明原證161 號文書所載資訊有何溢脫原證155 號文書所載資訊而符合營 業秘密三要件之情況,自難認原證161 號文書所載資訊為「 營業秘密」,故聲請人就原證161 號文書聲請本院對相對人 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證161 號 文書所載資訊若與原證155 號文書所載資訊同一者,該等資 訊自受本院110 年度民秘聲字第18號裁定及本裁定之保護, 附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 則第25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聲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准許聲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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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責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