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秀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847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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