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10年度,152號
HUEV,110,虎小,152,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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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15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被 告 李宸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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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