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0年度,388號
TPHM,110,聲再,388,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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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8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宏富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
字第389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再審聲請書狀,認受判決人係不服本院108年度上訴 字第3895號確定判決,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 ,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 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 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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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