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64號
MLDV,110,司促,5164,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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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韻如


陳王雪麗

一、債務人陳王雪麗陳韻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6,43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韻如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陳王
雪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6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0,743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 14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韻如自民
國110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6,4
39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陳王雪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
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16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439元陳王雪麗陳韻如自民國110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25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新臺幣36439元陳王雪麗陳韻如自民國110年0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439元陳王雪麗陳韻如自民國110年04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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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