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685號
TPDV,110,除,685,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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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郭達芳(即郭李阿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依郭李阿幸之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郭 書斌、郭書維郭惠瑛共同聲請,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 第36號為公示催告,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 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嗣聲請人提出股票分配協議 書,證明上開郭李阿幸之全體繼承人已協議將附表所示股票 之全部分配予聲請人,故聲請人單獨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 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24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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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