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001號
TPDV,110,除,1001,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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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緯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修平

代 理 人 林宗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支票是第三人臺灣銀行簽發給我們 退還標案押標金的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 催字第4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3月30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 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 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 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7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3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09年10月15日 50,000元 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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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