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綴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峰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曹尚仁律師
被 告 楊秋菊
訴訟代理人 黃贊臣律師
廖振湶
被 告 國寶龍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晉瑞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柔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