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402號
TPDV,110,司促,13402,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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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宣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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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宣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