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618號
TPDV,110,司促,12618,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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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桂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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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