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109號
TPDV,110,司促,12109,2021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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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阮顏彩鳯

代理人 阮語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 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 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 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 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 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 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 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其次 ,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生產之桂格蜆精,造成聲請人上吐下瀉,就聲請人所支出 支檢驗費、醫藥費、營養費及費用收據、檢驗報告等件為證 。由上開聲請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雖可認聲請人於民國10 6年4月間因急性腸胃炎等病症赴臺中榮民總醫院就醫,惟其 是否與相對人服用所生產之產品有因果關係,本院基於形式 審查,並無法直接認定,經本院於110年7月23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債權債務 關係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0年7月3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 人雖於110年8月2日(收文日期)提出診斷書、病歷、費用收 據、產品檢驗報告等件,惟仍未提出足以認定相對人所生產 之產品造成聲請人病症有有直接因果關係之釋明資料。依首 揭條文所示,聲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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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