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3號
TPDV,110,司,3,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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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CASETEK HOLDINGS LIMITED(鎧勝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建中
代 理 人 陳信瑩律師
張婉婷律師
相 對 人 卓莉
黃錦繡
蔡政修

林冠吟
梁允綺
周曉君
陳瑞銘
陳欣杰

呂照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而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企 業併購法第12條第1項、第6項、第11項規定「公司於進行併 購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 買其持有之股份…股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自股東會決議日 起六十日內未達成協議者,公司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 ,以全體未達成協議之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價格之 裁定。…。非訟事件法第171條、第182條第1項、第2項及第4 項規定,於本條裁定事件準用之」,另非訟事件法第171條 規定「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故企業併購法第12條既以明定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71條之規定,而非訟事件法第171條既就本事件專定 以「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則該事件自為專屬 管轄(高等法院88年抗字第924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3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 議與第三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碩公司)及 其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PEGASUS ACE LIMITED(下稱PEGASUS



公司)進行反向三角合併,由聲請人與PEGASUS公司合併, 聲請人為存續公司,PEGASUS公司為消滅公司,並以和碩公 司支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7.5元之現金為合併對價,於 合併基準日成為和碩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而相對人 就反向三角合併案業依聲請人公司章程第28條規定表示異議 ,並要求聲請人以87.75元至130元不等之價格收買股票, 兩造迄未達成協議,爰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6項之規定, 聲請本院裁定聲請人以每股87.5元價格收買相對人股票等語 ,然聲請人之所在地在臺北市北投區,有聲請狀及聲請人證 交資料列印畫面等件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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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