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貿字,109年度,7號
TPDV,109,國貿,7,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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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貿字第7號
原 告 GAUNET CO., LTD.


法定代理人 LEE HO SANG李昊相)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林承毅律師
被 告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華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事 實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就下列事項為具體、完整說明:
  原告主張兩造達成原證6編號22、23號電子郵件內容所載之 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則兩造依系爭契約應負之權利義務 內容為何?兩造就系爭契約發生一定法律效果而達成意思表 示合致之證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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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