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83號
TCDV,110,消債更,83,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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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謝怜英 



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法扶)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 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7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於民國108年間向最大 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消債條例前置 協商,經協商成立,協商條件為每月應償還9,723元,嗣僅 繳納4期後,因需同時負擔車貸每月1萬0296元,已無力繼續 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而毀諾,嗣以書面向本院聲請與債權人日盛銀行等人間調解 不成立。債務人現平均每月收入約2萬8000元,扣除每月生 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 133萬9517元,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職證明書、存款交易明細 、存摺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01號卷宗查核無誤,堪認債務人 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



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 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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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