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0年度,22號
TCDV,110,司家聲,22,2021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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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謝文能 

相 對 人 謝劉春梅


      謝文華 

      謝宏焜 

      謝文雄 


      謝淑惠 

      謝淑娟 

      謝佳誼 

      謝淑芬 





      謝煥平 


      謝明燕 

      劉木村 

      張劉雪霞


      黃劉秀霞

      李盛安 

      李盛坤 


      李牡丹 


      黃王雪嬌

      王品蓁 

      洪敏雄 

      許謝鴛鴦


      張謝阿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謝劉春梅謝文華謝宏焜謝文雄謝淑惠謝淑娟謝佳誼謝淑芬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9元,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煥平謝明燕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5元,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木村張劉雪霞黃劉秀霞李盛安李盛坤李牡丹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4元,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王雪嬌王品蓁洪敏雄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8元,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許謝鴛鴦張謝阿素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5元,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 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 家繼簡字第60號民事判決,嗣聲請人謝文能不服提起上訴, 經本院109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判決確定在案,第一審訴訟費 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 案件卷宗查核屬實。則兩造應各負擔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 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基上,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品均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項 目 │金額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聲請人預納 │
├───────┼────┼─────────────────────┤
│戶政規費 │855 │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1500 │聲請人預納 │
├───────┼────┼─────────────────────┤
│合計 │3355 │ │
├───────┴────┴─────────────────────┤
│說明: │
│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下: │
│ 1.相對人謝劉春梅謝文華謝宏焜謝文雄謝淑惠謝淑娟謝佳誼、 │
謝淑芬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各為29元。 │
│ 計算式:1855元×1/63=29元。 │
│ 2.相對人謝煥平謝明燕許謝鴛鴦張謝阿素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 │
│ 各為265元。 │
│ 計算式:1855元×1/7=265元。 │
│ 3.相對人劉木村張劉雪霞黃劉秀霞李盛安李盛坤李牡丹應負擔之 │




│ 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各為44元。 │
│ 計算式:1855元×1/42=44元。 │
│ 4.相對人黃王雪嬌王品蓁洪敏雄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各為88元。 │
│ 計算式:1855元×1/21=8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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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