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1096號
TCDM,110,交易,1096,202108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泳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9559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泳呈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 但書第3 款之情形,依同法第452 條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22 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 東區大智路慢車道行駛,行至大智路與建德街口,欲右轉建 德街時,本應注意行車遇有變換車道情況時,應先顯示欲變 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裝柏油且乾燥無缺陷 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竟疏 未注意,貿然變換車道而往右偏行駛,適同向右後方告訴人 洪志坤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該處,見 狀避煞不及,致其機車車頭與被告所駕車輛之車尾發生碰撞 ,告訴人因此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左 側2-8 肋骨閉鎖性骨折併血胸、左側鎖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又上開過失傷害 罪,依刑法第287 條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 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書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 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