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軍訴字,109年度,4號
TCDM,109,軍訴,4,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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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其麟



選任辯護人 林志宏律師
被   告 李恒昇


      尤景茂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昶欣律師
      林欣誼律師(109年8月24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徐啟彬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林耀南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軍偵字第13、27號、109 年度偵字第8415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陳其麟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沒收。
李恆昇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尤景茂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貳年。徐啟彬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褫奪公權參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
林耀南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
一、陳其麟(已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退伍)自103 年6 月1 日 起,擔任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位於臺北市○○區 ○○路000 號,下稱政戰局眷服處)營建管理及工程規劃科 中校工程參謀官、中校科長,於105 年1 月1 日起調升為上 校科長;政戰局眷服處營建管理及工程規劃科與不動產科單 位於105 年11月1 日整併為資產及營建管理科(下稱資建科 ),陳其麟自該日起調整職務擔任該科上校工程參謀官(下 稱工參官),負責協助該科科長綜理資產及營建管理科全般 業務、管制保固修繕及工程專案爭議調解,係依法令服務於 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國防部軍備 局採購中心於99年辦理「台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基 地位置位於臺北市北投區,下稱政校後勤區工程),由鉅明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5 樓,下稱鉅明公司)於99年7 月8 日以新臺幣(下同)7 億 6780萬元得標(上開工程係由吳昌成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 ,啟達建築師事務所專案管理),李恒昇係鉅明公司副總經



理,負責該公司營運管理工作,尤景茂係鉅明公司工程師, 鉅明公司指派其至政校後勤區工務所擔任機電主任,負責政 校後勤區工程工地各項機電、水電等工作。陳其麟李恆昇尤景茂於下列時、地,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鉅明公司承攬政校後勤區工程,履約期間自99年7 月8 日起 至102 年12月31日止,因鉅明公司曾申報停工,工期展延至 103 年4 月30日,惟鉅明公司遲至104 年4 月10日始申報竣 工,並接續辦理申請使用執照、工程初驗、正驗,於104 年 11月27日驗收完竣,於105 年6 月30日完成交屋,且依政校 後勤區基地工程契約第29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本工程全 部竣工正式驗收合格之次日起,由乙方(鉅明公司)保固, 保固金按工程總造價3%計算,保固期間規定如下:㈠建築物 之裝修、機電管線及道路工程、自來水工程等,保固期間為 1 年。」,政戰局眷服處於1 年保固保證期屆滿,指派資建 科工參官陳其麟擔任驗收官,於同年7 月17日辦理「完工交 屋後建物保全與設備(施)維護保養」驗收,並於初驗程序 檢出4 項缺失要求鉅明公司補正。詎料,陳其麟明知其擔任 驗收官,負責驗收「完工交屋後建物保全與設備(施)維護 保養」是否符合契約規範,該工程之管制保固修繕為其職務 上之行為,竟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同 年7 月間某日,在政校後勤區工程工地,於開會後對尤景茂 表示其家中新屋有裝潢需求,要求鉅明公司交付水電衛浴材 料之賄賂供其裝潢使用。尤景茂陳其麟表示需向鉅明公司 請示,並將上情報告及詢問李恒昇是否配合陳其麟要求,李 恒昇認陳其麟為「完工交屋後建物保全與設備(施)維護保 養」項目驗收官,有通過驗收與否權限,為順利請領1 年期 保固責任解除之保固金,遂與尤景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行 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尤景茂陳其麟聯絡,陳其麟 則於同年7 月23日、25日、31日、8 月6 日,承前對於職務 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同一犯意,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 (以下關於LINE文字對話內容均原文照錄,不予更正錯別字 )向尤景茂稱:「有洗臉盆櫃嗎」、「Toto」、「有這牌子 的」、「你就一併處理」、「數量有確定了」、「我再傳給 你」、「阿強講的是這些型號嗎」、「就用同廠牌的,看起 來比較順眼」、「合宜梯廳崁燈是不是15cm .110v,led 黃 光的」、「電腦馬桶座是免痣馬桶嗎」、「你有白色原木門 板嗎」、「有送洗臉盆吧」,而與尤景茂期約「水電衛浴材 料」之賄賂。尤景茂即依陳其麟提供之「水電衛浴材料」品 項、規格及數量,按陳其麟住處裝潢進度,接續於106 年8 月10日、11日、12日、15日,向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址



設臺中市○○區○○路00號1 樓,負責人為顏進中,下稱博 麟公司)訂購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2萬7283元之水電衛 浴材料(含Panasonic 牌星光系列插座開關蓋板、浴室暖風 機、TOTO牌馬桶、緩降便座、臉盆、水龍頭等,下稱「水電 衛浴材料」),由不知情之博麟公司自行或由經銷商將「水 電衛浴材料」之賄賂交付至陳其麟位於新北市○○區○○路 000 號12樓之6 房屋,再由不知情之裝潢業者許令強安裝。 陳其麟收受上開賄賂後,於同年8 月22日在政戰局眷服處會 辦單上(鉅明公司於同年8 月8 日以鉅明政字第106004號函 陳報政戰局補正驗收資料),以資建科驗收官之職務,在「 意見」欄表明「106 年7 月17日驗收所見缺失,承商補正資 料,經書面審查結案,符合契約相關規範,同意驗收合格」 ,在經主計科、監察科會辦後,由不知情之承辦人陳進國於 同年8 月24日10時30分擬具簽呈載明「承商資料已完成補正 ,經會辦驗收官及審監單位均同意驗收合格」、「奉核後, 函復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其麟於同年8 月24日10時 40分審閱後,在該簽呈之承辦人欄上蓋用職章;政戰局於同 年8 月25日以國政眷服字第1060008151號函復鉅明公司「驗 收資料補正案同意備查」後,不知情之承辦人陳進國於同年 9 月11日14時擬具簽呈載明「本局於8 月25日函復同意備查 ,依約應同意承商請領完工交屋後建物保全與設備(施)維 護保養費用新臺幣429 萬6600元整」、「並直接匯入鉅明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陳其麟於同年9 月11日14時20分許審閱 後,在「臺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承商請領完工交屋 後建物保全與設備(施)維護保養費用計價案」承辦單位欄 蓋用職章,使鉅明公司順利請領1 年期保固保證金共429 萬 6600元。嗣李恒昇於同年9 月5 日召開鉅明公司內部會議, 就「政校公關費」以「主辦陳其麟科長- 裝潢水電設備→七 月提出請尤主任經台中廠商叫貨,費用約18萬」進行面報, 鉅明公司於同年10月26日將12萬7283元匯入尤景茂申設之合 作金庫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尤景茂於同年 11月2 日以前揭銀行帳戶匯款予博麟公司支付前開水電材料 費用。
㈡又政戰局眷服處核算鉅明公司工期,認逾期日數為351 日, 依政校後勤區基地工程契約第34條規定,扣罰逾期違約金達 契約總價之20%上限即1 億6199萬9640元。鉅明公司不服扣 罰金額,於106 年5 月24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 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同 年6 月19日、7 月14日、8 月8 日發函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鉅明公司,定於106 年6 月29日、7 月26日、8 月30日,分 別召開第1 至3 次調解會議,政戰局指派陳其麟率不知情之 承辦工程師陳進國與會,且依政校後勤區基地工程契約第29 條第1 項第2 款約定:「㈡屋頂、牆壁滲漏等非建築結構體 、機電設備,工程保固期限為3 年。」,3 年保固期至107 年11月26日屆滿。詎料,陳其麟明知其受政戰局指派參與履 約爭議調解會議,且鉅明公司前開3 年保固期將屆滿,該工 程之管制保固修繕及工程專案爭議調解等均屬於職務上之行 為,竟另行起意,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 於辦理履約爭議調解期間之107 年1 月28日13時41分,以行 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向尤景茂稱:「可以幫我處理及安裝TO TO免治馬桶嗎?」,而要求TOTO牌免治馬桶蓋1 組之賄賂。 尤景茂於1 月29日6 時8 分回稱「我問看看」後,即向李恆 昇報告上情,並詢問是否配合陳其麟要求,李恒昇以國防部 政戰局與鉅明公司間就扣罰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存在歧見,該 等歧見仍在進行履約爭議調解之程序,為順利進行履約爭議 調解程序及請領3 年期保固保證金,遂與尤景茂基於對於公 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尤景茂於1 月29日 7 時0 分向陳其麟表示「OK有幾個」,因此期約TOTO牌免治 馬桶蓋1 組之賄賂後,陳其麟仍承前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之同一犯意,於1 月29日15時7 分、15時24分,再 以行動電話LINE通訊軟體向尤景茂表示:「面紙的有嗎?」 「置衣架平台2 」,而要求置物架2 只(即抽取式衛生紙架 )及置衣平台架2 組之賄賂後,尤景茂李恆昇承前對於公 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同一犯意聯絡,於1 月29日16時34 分、1 月30日6 時16分、6 時16分,以LINE通訊軟體回稱: 「要給我數量及編號」、「下午二點要我到哪裡等」、「還 是要傳地址給我」,因此期約置物架2 只及置衣平台架2 組 之賄賂後,尤景茂於同年1 月31日10時11分,以行動電話通 訊軟體LINE詢問陳其麟:「有可能不要再折疼(應為「騰」 )就此結束嗎」,陳其麟知悉尤景茂係詢問關於政戰局可否 接受調解建議之事,於同日10時24分、10時25分,回稱:「 難」、「再經過一個法律程序」,表示政戰局將不接受公共 工程委員會之履約爭議調解建議,仍須進行仲裁程序後,陳 其麟於同年3 月2 日8 時36分,承前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之同一犯意,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稱:「加2 組毛巾環 」,而要求毛巾環2 組之賄賂,尤景茂李恆昇承前對於公 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同一犯意聯絡,於3 月2 日8 時38 分,以LINE通訊軟體回稱:「好」,因此期約毛巾環2 組之 賄賂。政戰局眷服處於同年3 月9 日召開內部「臺北市政



後勤區新建工程履約爭議調解案協調會議」,陳其麟出席該 會議,會議結論果係不同意接受工程會調解結果,國防部於 同年3 月19日以國政眷服字第1070002457號令、於同年3 月 23日以國政眷服字第1070002687號函表示不同意公共工程委 員會調解建議案,惟李恆昇以上開工程履約爭議雖經公共工 程委員會於同年3 月30日公告調解不成立,鉅明公司將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聲請將該工程履約爭議提付仲裁,尚有仲裁 程序仍須進行,且有3 年期保固責任解除之保固金待請領, 仍與尤景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 推由尤景茂陳其麟所要求、期約之前述「衛浴設備」品項 、規格及數量,於同年5 月10日向博麟公司訂購陳其麟所要 求價值4 萬8699元之TOTO牌溫水洗淨便座1 組、置衣平台2 組、毛巾環2 組、置物架2 只(下稱衛浴設備),博麟公司 於同年5 月11日將「衛浴設備」送至陳其麟前揭房屋以交付 賄賂。陳其麟收受上開賄賂後,鉅明公司於同年11月15日以 即期支票,支付博麟公司上開費用,陳其麟即於108 年1 月 22日在「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3 年期保固保證責任解除案」 簽文,於承辦單位欄位核章同意,使鉅明公司順利請領850 萬4981元之3 年期保固保證金。
㈢鉅明公司於107 年7 月9 日向臺灣營建仲裁協會(嗣更名為 臺灣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狀,臺灣仲裁協會於同年10月 11日、12月4 日、108 年1 月25日發函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 鉅明公司,定於107 年11月23日、108 年1 月17日、108 年 3 月22日分別召開第1 至3 次仲裁詢問會,國防部政治作戰 局由陳其麟率承辦工程師陳進國與會,另鉅明公司李恆昇尤景茂亦均參與歷次仲裁詢問會。詎料,陳其麟明知該工程 專案爭議調解為其職務之行為,且受國防部眷服處指派而率 承辦工程師陳進國參與仲裁詢問會,竟另行起意,於參加3 次仲裁詢問會後,公告仲裁判斷結果前之期間,基於對於職 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8 年4 月12日10時20分許 ,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向尤景茂稱:「(傳送「大甲媽 祖平安祈福酒」圖片)幫我看有沒有賣這組」,尤景茂詢價 獲知每箱為4950元,報與陳其麟知悉,尤景茂於同年4 月12 日10時58分詢問陳其麟「先看要多少」、「我先買」時,陳 其麟旋於同年4 月12日10時58分、10時59分、12時7 分、12 時28分回以「什麼意思」、「還先看勒,你要負責喔」、「 有多少箱」、「給我2 」,而要求「大甲媽祖平安祈福酒( 下稱媽祖祈福酒)」2 箱之賄賂後,尤景茂將上情報告李恒 昇,李恒昇甚感不滿,認陳其麟索求無度,已超過鉅明公司 預算而拒絕。尤景茂則以鉅明公司與政戰局就上開工程履約



爭議將有仲裁判斷結果,若拒絕陳其麟陳其麟如對仲裁判 斷有意見、或日後向國防部政戰局主張撤銷仲裁判斷,將不 利於鉅明公司政校後勤區工程結案,仍單獨基於對於公務員 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同年4 月12日15時22 分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回以:「有訂了兩箱」,同意陳 其麟上開要求,購買「媽祖祈福酒」2 箱(價值9930元,含 匯款費用30元),因此期約「媽祖祈福酒」2 箱之賄賂,並 於同年4 月16日18時12分許,親送至陳其麟上開住處管理室 以交付賄賂,由不知情之管理室人員轉交陳其麟收受。臺灣 仲裁協會於108 年4 月15日以台營仲字第108097號函檢送10 7 年度台仲聲字第11號仲裁判斷書,認國防部政戰局應返還 鉅明公司1 億3121萬9716元,及自107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5%之利息,並於108 年4 月17日送達國防部政戰局。嗣 因李恆昇為了解國防部政戰局有無於仲裁判斷書送達之日起 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於108 年5 月16 日指示尤景茂邀約陳其麟在新北市板橋區亞東醫院樓下星巴 克咖啡私下見面,李恆昇詢問陳其麟有關國防部政戰局是否 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獲知國防部將接受仲裁判斷結果, 退還鉅明公司1 億3121萬9716元。李恆昇於108 年8 月間, 以尤景茂為鉅明公司老員工,為公司墊付「媽祖祈福酒」2 箱之款項,始事後同意尤景茂核銷該筆費用,尤景茂於108 年8 月28日出具交際費申請書,李恆昇核可同意以交際費名 目核銷「媽祖祈福酒」之9930元支出,由鉅明公司沖銷費用 。
二、徐啟彬於104 年6 月29日至106 年9 月14日擔任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 處水工組土木工程專員(於106 年9 月15日起調任金門塔山 工務所工程管理組,於108 年9 月10日升任為土建科科長) 。台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於101 年8 月16 日辦理「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一、二號機抽水機房及海水 電解室新建工程」(位於新北市○○區○○里000 ○0 號, 下稱林口電廠工程),由鉅明公司於101 年8 月28日以8 億 9000萬元得標,履約期間自101 年8 月29日起至103 年12月 29日止,惟遲至106 年10月17日竣工,於同年11月23日始辦 理第三、四期暨總工程初驗,初驗補修及澄清事項於107 年 6 月12日完成,正式驗收日期為107 年7 月9 日至8 月3 日 ,補修及澄清事項於108 年10月4 日始辦理完成並驗收及格 。徐啟彬任職台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期間 ,負責上開工程之施工檢驗、工安環保、施工管理、工程規 劃、監工及驗收事務(含協辦林口電廠工程材料及設備抽驗



、施工抽查、進度管控、預算管控報表、設計變更及契約變 更、估驗等項目),係依政府採購法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林耀南係鉅明公司副總經理 工程特助人員,負責管理鉅明公司在林口電廠工程所有事務 ,於106 年7 、8 月間,鉅明公司因林口電廠工程工期嚴重 延宕,有支付大額遲延違約金及現金周轉壓力,李恒昇、林 耀南認工期嚴重延宕之原因係因台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 處北部施工處監造人員及承辦人員於查驗、複驗程序拖延所 致,而徐啟彬於106 年3 月10日起即擔任林口電廠工程監造 工作主承辦人,且有器材查驗、裝修工作查驗、估驗計價權 限,林耀南李恒昇指示,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 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6 年8 月10日前之某日,在鉅明 公司林口電廠工程辦公室下方工地,推由林耀南徐啟彬表 示「查驗部分不要刁難」、「查驗問題希望速度快一點」、 「之前沒有查驗部分希望可以補驗」、「我們公司會對你好 」、「公司打算包個紅包給你」等語,以行求賄賂。而徐啟 彬明知林耀南係就其職務上之行為而行求賄賂,竟基於對於 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應允而與林耀南期約賄賂 。林耀南即向李恒昇報告上情,李恒昇決定以10萬元賄賂交 付徐啟彬徐啟彬於106 年8 月10日台電公司北部施工處估 驗計價表(估驗期數:第30期,估驗期間:自106 年4 月30 日至106 年6 月30日止,共61天)經辦人欄位蓋章用印同意 核可後,林耀南於同日即填具鉅明公司內容為「招待事由: 公關費用,招待對象:徐主辦(台電)」之交際費申請書, 陳送李恒昇蓋章核可後,送交不知情之鉅明公司管理部職員 楊雅淇,經不知情之鉅明公司財務部陳明貴、童美綺核章, 自鉅明公司交際費帳戶支出現金10萬元,楊雅淇於同年月14 日將現金交付予林耀南李恒昇復指示林耀南交付賄款予徐 啟彬時須錄音存證向其回報以確認徐啟彬收受賄賂。於同年 月15日,徐啟彬再至林口電廠工地視察,林耀南徐啟彬表 示「我有事情私下要找你」、「我先去地下電纜管溝那個空 間等你」,並開啟手機錄音功能,於徐啟彬到場後,林耀南 將裝有10萬元賄款之鉅明公司信封袋交付予徐啟彬,稱:「 彬哥,我跟你講啊,它這是公司的那個信封,啊我把他打開 ,啊你點一下,這邊是10萬,厚,你算一下」、「你不用算 一下」、「本來說,後面還有,如果,我們副總說不只,後 面還有10萬,就是可能更多」、「那這段時間還是要靠你幫 忙」,徐啟彬收受林耀南所交付之10萬元賄賂,並以「後面 不用了,不用了,但是我會回來這邊」、「沒問題啦,你也 知道我的個性」、「你也知道我的個性,來我就處理啦,不



會拖的」,徐啟彬並於同日在台電公司林口電廠工程第30期 代報銷單(計5909萬3473元)報銷單位經辦欄位核章用印, 同意辦理工程款核銷作業。徐啟彬於106 年8 月22日將上開 賄賂其中之9 萬5000元,以現金存款方式,存入其所申立之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繳交個人費用而花 用殆盡。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明定 。查,同案被告李恆昇尤景茂、證人陳進國許令強、陳 盛峰、顏進中蔡惠真韓霽煊張宏吉及陳明貴於法務部 廉政署廉政官詢問時所為陳述,屬被告陳其麟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所為之言詞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爭執該部分陳 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235 至237 頁,本院卷㈣第19 0 頁),而該部分核無同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之 情事,依同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陳其麟部分無證 據能力(下述判決理由引用上開證人或同案被告於法務部廉 政署廉政官詢問時之陳述,均係作為其他未爭執證據能力之 被告之證據或彈劾證據使用,而非有爭執證據能力之被告陳 其麟,特予說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對被告陳其麟李恆昇尤景茂徐啟彬林耀南而言,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被告 陳其麟李恆昇尤景茂徐啟彬林耀南及其等選任辯護 人(除被告陳其麟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前述理由一中所爭執之 證據能力外)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 8 頁,本院卷㈣第190 、191 頁),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 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 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 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 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 為證據。
貳、認定被告等人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其麟①於109 年2 月26日偵訊時 供稱:「(你於106 年、107 年間,擔任上校工程參謀官, 對於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承辦的政校工程案,於政校工程 案驗收、調解期間及仲裁期間,關於督導政校工程案業務上 的行為,收受尤景茂及鉅明營造的不正利益,分別為12萬72 83元、4 萬8699元、9930元,涉犯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 利益罪,你是否認罪?)對,我認罪。」等語(見109 年度 軍偵字第13號卷《下稱偵卷》㈠第24頁);②於109 年2 月 27日本院法官羈押訊問時供稱:「我都承認。我都認罪。」 等語(見109 年度聲羈字第98號卷第32頁);③於109 年4 月22日本院法官延長羈押訊問時供稱:「對檢察官聲請羈押 及聲請延長羈押之犯罪事實都承認,我都認罪。」等語(見 109 年度偵聲字第181 號卷第28頁);④於109 年5 月27日 本院送審訊問時供稱:「我承認我有犯罪行為。」等語甚詳 (見本院卷㈠第100 頁);被告李恆昇尤景茂徐啟彬林耀南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㈠第176 頁 ,本院卷㈢第465 、466 頁,本院卷㈣第187 至190 頁), 經核與證人陳進國陳盛峰顏進中蔡惠真、陳明貴、吳 肇康、楊雅淇童美綺蔣玉屏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問時之 證述(見偵卷㈡第5 至11、15至28、97至101 、103 至109 、117 至127 、131 至141 、169 至180 、183 至191 、25 9 至264 、267 至273 、299 至307 、311 至323 、349 至 356 、359 至369 、395 至399 、405 至413 、447 至451 頁,偵卷㈣第223 至225 頁);證人毛文良於偵訊時之證述 (見偵卷㈢第441 至444 頁);證人許令強韓霽煊、張宏 吉於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見偵卷㈡第445 至450 頁,偵卷 ㈣第113 至117 、123 至130 頁)情節相符(此處引用證人 陳進國許令強陳盛峰顏進中蔡惠真韓霽煊、張宏 吉及陳明貴於廉政暑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均係用以證明與 被告李恆昇尤景茂徐啟彬林耀南有關之犯罪事實,而 與被告陳其麟無涉,亦非引用被告陳其麟已爭執證據能力之 供述證據,特此說明),並有鉅明公司交際費分類帳(見偵 卷㈠第275 至277 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 年6 月21日 台新作文字第10813295號函檢附「徐啟彬帳號000000000000



00號交易明細表」(見偵㈣第269 至270 頁)、吳昌成聯合 建築師事務所107 年5 月15日(107 )建政字第05151 號函 (見廉政署卷第145 至149 頁)、國軍老舊眷村新建工程臺 北市政校後勤區基地工程契約(見偵卷㈠第315 至317 頁) 、被告李恒昇106 年9 月5 日鉅明面報議題(見偵卷㈣93、 121 、133 頁)、106 年8 月15日錄音譯文(勘驗時間109 年2 月26日)(見廉政署卷第285 、355 頁)、彰化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 年1 月17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0 332 號函檢附「博麟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 」(見偵卷㈠第287 至289 、483 至487 頁)、被告陳其麟 與譽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 證、工程承攬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平面配置圖」(見偵卷 ㈡第451 至461 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109 年2 月27日國 政眷服字第1090044068號函檢附「陳其麟兵籍表」、「國防 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資產及營建管理科業務職掌表」( 見偵卷㈢第3 至31、39至40頁)、標案名稱:臺北市政校後 勤區新建工程之99年7 月15日決標公告(見偵卷㈢第41至48 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104 年4 月13日會辦單 (見偵卷㈢第49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106 年 8 月16日會辦單(見偵卷㈠第221 至222 、327 至328 、54 7 至548 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106 年8 月24 日簽文(見偵卷㈢第51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106 年8 月 25日國政眷服字第1060008151號函(見偵卷㈠第325 、543 頁)、鉅明公司106 年8 月8 日鉅明政字第106004號函(見 偵卷㈠第323 、545 頁)、被告陳其麟尤景茂間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見偵卷㈠第61至168 、215 至219 、363 至 454 、527 至530 、549 頁)、鉅明公司支付12萬7283元衛 浴設備費用予博麟公司資料(含博麟公司訂購明細單、鉅明 公司106 年10月25日轉帳傳票、博麟公司106 年9 月1 日統 一發票、鉅明公司工程估驗請款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鉅明公司106 年10月26日轉帳傳票 、鉅明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企業網路 銀行交易明細,見偵卷㈠第531 至541 頁)、國防部政治作 戰局軍眷服務處106 年9 月11日簽呈(見偵卷㈠第307 至30 8 頁)、採購爭議處理進度查詢系統資料(見偵卷㈢第149 頁)、鉅明公司支付4 萬8699元衛浴設備費用予博麟公司資 料(含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企業網路銀行交 易明細、鉅明公司107 年10月25日轉帳傳票、鉅明公司工程 估驗請款明細表、博麟公司107 年5 月22日電子計算機統一 發票、鉅明公司追加預算申請單、博麟公司訂購明細單,見



偵卷㈠第293 至305 、507 至519 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軍眷服務處104 年11月30日簽文(見偵卷㈠第179 至180 頁 )、臺灣仲裁協會仲裁判斷書(見偵卷㈢第167 至171 頁) 、鉅明公司支付「大甲媽祖平安祈福酒」、「108 年5 月16 日星巴克」費用資料(含鉅明公司108 年9 月4 日轉帳傳票 、尤景茂108 年8 月28日請款單、交際費申請書、郵政入戶 匯款申請書、金泉安商行收據、電子發票證明聯、合作金庫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企業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偵卷 ㈠第523 至525 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106 年 6 月15日便簽(見偵卷㈢第301 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 眷服務處106 年6 月6 日會辦單(見偵卷㈢第303 頁)、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 年6 月5 日工程訴字第1060016013 0 號函、106 年6 月5 日工程訴字第10600160131 號函(見 偵卷㈢第305 至308 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10 6 年6 月23日便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 年6 月19日 工程訴字第10600186560 號開會通知單(偵卷㈢第第309 至 311 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106 年7 月18日便 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 年7 月14日工程訴字第0000 0000000 號開會通知單(見偵卷㈢第313 至315 頁)、國防 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106 年8 月14日便簽、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106 年8 月8 日工程訴字第10600247330 號開會 通知單(偵卷㈢第317 至319 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107 年3 月23日國政眷服字第1070002687號函(稿)(見偵卷㈢ 第321 頁)、國防部107 年3 月19日國政眷服字第00000000 00號令(見偵卷㈢第323 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 處107 年7 月26日便簽(見偵卷㈢第325 至326 頁)、國防 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107 年7 月23日會辦單(見偵卷㈢ 第327 頁)、臺灣營建仲裁協會107 年7 月20日臺營仲字第 107216號函(見偵卷㈢第329 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 服務處107 年10月16日便簽、臺灣仲裁協會107 年10月11日 臺營仲字第107328號仲裁詢問會開會通知書(見偵卷㈢第33 1 至333 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107 年12月7 日便簽、臺灣仲裁協會107 年12月4 日臺營仲字第10786 號 仲裁詢問會開會通知書(見偵卷㈢第335 至337 頁)、國防 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108 年1 月29日便簽、臺灣仲裁協 會108 年1 月25日臺營仲字第108025號仲裁詢問會開會通知 書(見偵卷㈢第339 至341 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 務處108 年4 月23日簽文(見偵卷㈢第343 至344 頁)、臺 灣仲裁協會108 年4 月15日臺營仲字第108097號函(見廉政 署卷第377 頁)、鉅明公司106 年8 月10日交際費申請書(



見偵卷㈠第278 至280 、495 至499 頁)、106 年8 月15日 錄音譯文(見廉政署卷第385 頁)、台灣電力北部施工處裝 修工作查驗表(見廉政署卷第387 至393 頁)、台灣電力公 司北部施工處估驗計價表、經MM發票驗證彙總表(見廉政署 卷第395 至397 頁)、台灣電力公司北部施工處鋼結構製造 及安裝查驗表(見廉政署卷第55至59頁)、台灣電力公司北 部施工處估驗計價表、經MM發票驗證彙總表(見廉政署卷第 405 至407 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105 年1 月26日(函) 稿(見偵卷㈠第1169頁)、鉅明公司105 年1 月18日鉅明政 字第105001號函(見偵卷㈠第171 至172 頁)、國防部政治 作戰局軍眷服務處104 年11月23日簽呈、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104 年11月23日(函)稿、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10 4 年11月18日會辦單、吳昌成建築師事務所104 年11月13日 (104 )建政字第11131 號函、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104 年11月18日104 啟聯000000-000號函(見偵卷㈠第173 至17 8 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104 年12月7 日(函)稿(見偵 卷㈠第181 頁)、國防部政治作戰局104 年12月7 日(函) 稿(竣工逾期案)(見偵卷㈠第182 頁)、國軍老舊眷村改 建新建工程正驗複驗驗收紀錄(見偵卷㈠第183 頁)、鉅明 公司104 年11月24日鉅明政字第104075號函(見偵卷㈠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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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