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849號
CTDV,110,司促,11849,2021082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景安於民國109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
  月10日止累計90,128元正未給付,其中89,813元為本金;
  22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