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219號
CTDV,110,司促,11219,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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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19號
 
債 權 人 趙道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明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 項定
  有明文。台端僅載明依民事訴法第508 條定,聲請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仍未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明揚於2021/1/24借款90,000元,2021/3/10
  借款30,000元之證明文件,如為匯款紀錄,請用螢光筆劃記
  該筆金額。(台端所提之對話紀錄,債務人未承認上開借款
  金額,亦無轉帳交易證明)
三、請求年息10% 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
四、債務人陳明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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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