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07號
TYDV,110,補,507,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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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   告 鑫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昌 


被   告 劉玉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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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總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