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 告 鑫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昌
被 告 劉玉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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