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068號
聲 請 人 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輝紙業有限公司、葉松霖(原名:葉泓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提出債權人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
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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