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
債 權 人 京明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威任即新視野眼鏡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視野眼鏡行」之設立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林威任為「新視野眼鏡行」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未提供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
,本院無從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戶政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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