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268號
TYDV,110,司促,10268,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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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68號
債 權 人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債 權 人 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非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斯汽配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補正債權人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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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斯汽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