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0年度,29號
TYDV,110,勞簡,29,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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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廉正  

      鄧婕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二「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欄所示之 金額至原告於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貳拾伍 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參拾壹元為原告廉 正、鄧婕蕓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2 人均受僱於被告,分別擔任被告承攬位於 桃園市中壢區國品苑社區物業管理維護業務之經理及秘書, 2 人之到職日及平均工資之數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詎被告 積欠原告2 人如附表一「積欠工資」欄所示之薪資未付,亦 未於原告2 人任職前間內按月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原告2 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嗣被告於110 年3 月15日突通知原告 2 人因財務周轉失靈而歇業,並於當日為原告2 人之勞工保 險辦理退保,故兩造勞動契約於該日終止。惟被告並未給付 原告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爰依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第16條第1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 14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 應分別給付原告2 人如附表一所示之「積欠工資」、「預告 工資」、「資遣費」等款項,被告並將如附表二所示未按月 足額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補提繳至原告2 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且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薪轉帳戶存摺明細、 薪資明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勞退短提表、新 北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及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核閱無訛( 見本院卷第15-60 頁),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五、綜上所述,原告2 人依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6條第1 項及勞 工退休金條例第12、14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 如附表一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10 年7 月5 日起(見 本院卷第69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提繳 附表二「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2 人之 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判決係法院就勞工之請求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 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 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以下附表金額皆為新臺幣。
附表一:
┌──┬───┬─────┬─────┬────┬────┬─────┬─────┬─────┐
│編號│ 原告 │ 到職日 │ 離職日 │平均工資│積欠工資│ 資遣費 │ 預告工資 │ 合計 │
│ │ │(年月日)│(年月日)│ │ │ │ │ │
├──┼───┼─────┼─────┼────┼────┼─────┼─────┼─────┤
│ 1 │廉 正│103.12.3 │110.3.15 │38,000元│38,000元│119,414 元│ 37,790元 │194,209元 │
│ │ │ │ │ │ │ │ │ │
├──┼───┼─────┼─────┼────┼────┼─────┼─────┼─────┤




│ 2 │鄧婕蕓│106.12.22 │110.3.15 │30,125元│29,500元│ 48,684元 │ 29,959元 │108,143元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原告 │應提繳金額│被告提繳金額│勞工退休金
│ │ │ │ │提繳差額 │
├──┼───┼─────┼──────┼─────┤
│ 1 │廉 正│167,316元 │101,960元 │65,356元 │
│ │ │ │ │ │
├──┼───┼─────┼──────┼─────┤
│ 2 │鄧婕蕓│67,266元 │48,978元 │18,288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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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