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8999號
TYDV,110,促,8999,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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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999號
債 權 人 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璦儒、葉泓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債務人葉璦儒之姓名(經查,為葉「嬡」儒
    )。
  三、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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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