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999號
債 權 人 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璦儒、葉泓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債務人葉璦儒之姓名(經查,為葉「嬡」儒
)。
三、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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