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11號
SCDV,110,補,811,2021081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龔月琴
鍾玉嬌
前列龔月琴鍾玉嬌共同
代 理 人 吳意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振森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壹仟
玖佰肆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