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甲○○ 送 住台北市○○路○段二0六號十二樓之三 被 告 財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土城市○○街二一巷六號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戊○○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八巷十五號七樓 右 一 人 陳玫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玫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土城市○○街五十六巷二弄五號五樓 丙○○ 住台北縣土城市○○街九十七巷十二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一二號民事卷宗),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一 日~B書記官 王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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