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81號
PCDV,110,補,1081,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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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富運昌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信 



被   告 李彥廷 
      李秉達 
      李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
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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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運昌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