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940號
PCDV,110,司促,22940,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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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溫德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元,及自
  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溫德榜於民國96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109年05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
  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
  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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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