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367號
PCDV,110,司促,22367,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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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6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建華 


債 務 人 林玉珍 




 
一、債務人林建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貳萬
  叁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建華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玉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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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