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6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建華
債 務 人 林玉珍
一、債務人林建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貳萬
叁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建華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玉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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