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115號
CHDV,110,司促,9115,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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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115號
債 權 人 林衍束


上列債權人林衍束因與債務人陳育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衍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育松住(彰化縣○○鎮○○路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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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