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原 告 陳居發 簡國榮 簡農政 郭菊春 李國明 李同明 李耀明 李細明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被 告 李聰賢 李居上 李士杰 李士宏 李士元 李昌達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盧美淑 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被 告 方昌源 李明傑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天賜 被 告 李慶賀 訴訟代理人 李黃英珠被 告 李福旋 訴訟代理人 李家竹 被 告 李福隆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 陳貴菊 被 告 李福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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