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80號
SLDV,110,除,380,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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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黃葉  
代 理 人 陳益興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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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