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20號
SLDM,110,聲,820,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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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富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
0 年度執聲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 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 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第144 、679 號解釋參照)。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 ,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 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 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 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三、經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刑事裁判各1 份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 至3 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他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具之刑事數罪併罰狀1 份附卷可參,是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固經法院裁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惟參照前揭說明,受刑 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 即當然失效,爰考量附表所示編號1 、4 所示之罪係施用毒 品犯罪、編號2 係詐欺得利犯罪、編號3 係損壞公務員職務



上掌管之物品犯罪、編號5 係持有毒品犯罪,罪質有異,及 各罪犯罪手段、時間間隔等諸般情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原得易科 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 ,揆以上揭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編│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註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3 月│107 年4 月│臺灣高等法│109.06.02 │同左 │109.06.02 │編號1 │
│ │二級毒│,如易科罰金│1日 │院108 年度│ │ │ │至4 曾│
│ │品 │,以新臺幣壹│ │上訴字第38│ │ │ │定應執│
│ │ │仟元折算壹日│ │95號 │ │ │ │行有期│
├─┼───┼──────┼─────┼─────┼─────┼─────┼─────┤徒刑1 │
│2 │詐欺 │有期徒刑3 月│106 年12月│臺灣高等法│109.06.02 │同左 │109.06.02 │年5月 │
│ │ │(3 次),如│1 日至同年│院108 年度│ │ │ │ │
│ │ │易科罰金,以│12月2 日 │上訴字第38│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95號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3 │妨害公│有期徒刑4 月│107 年4 月│臺灣高等法│109.06.02 │同左 │109.06.02 │ │
│ │務 │,如易科罰金│2 日 │院108 年度│ │ │ │ │
│ │ │,以新臺幣壹│ │上訴字第38│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95號 │ │ │ │ │
├─┼───┼──────┼─────┼─────┼─────┼─────┼─────┤ │
│4 │施用第│有期徒刑8 月│107 年4 月│臺灣高等法│109.06.02 │同左 │109.07.24 │ │
│ │一級毒│ │1日 │院108 年度│ │ │ │ │
│ │品 │ │ │上訴字第38│ │ │ │ │
│ │ │ │ │9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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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持有第│有期徒刑10月│108 年10月│臺灣士林地│109.12.16 │同左 │110.03.31 │ │
│ │二級毒│ │18日 │方法院109 │ │ │ │ │
│ │品 │ │ │年度訴字第│ │ │ │ │
│ │ │ │ │38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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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