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64號
CYDV,110,司促,7764,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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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6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劉詩藝即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1,389元,及其中21
,169自民國110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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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