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22號
NTDV,110,簡,22,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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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周侑增


被 告 王雪芬
王雪芳
王雪美
王雪麗
王璟昇
王秀玉
王秀金
劉文清
受告知人
即被代位人 王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零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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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