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43號
NTDV,110,司促,5143,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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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佳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36元,及其中新臺幣3,000
元,自民國99年9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9.7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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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