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北簡字第13332號原 告 龍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松年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麗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起訴狀譯本(譯成被告得以瞭解之英文),俾利本件訴訟之進行,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