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司聲字,110年度,104號
SLEV,110,士司聲,104,202108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代 理 人 林昀霆 
代 理 人 江俊達 
相 對 人 廖嘉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債務,該公司輾轉將債權讓與伊。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 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新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 下稱大同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大同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 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