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春之樹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塔
原告與被告銓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宋桂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73,3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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