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81號
KSDV,110,補,781,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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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春之樹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塔 


原告與被告銓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宋桂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73,3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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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