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8年度,16號
KSDM,108,原附民,16,2021072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陳黛瓏 

      陳定業 

      王慶源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
被   告 三鑫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勇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
二、簡以珍、潘信興(均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前因違反銀 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有罪 。惟本件被告三鑫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志並未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而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等情,有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7727號等起訴書可憑。綜上,原告 3 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2 人無相關刑事訴訟程序 存在,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原告3 人訴顯有未合,應予駁 回。又原告3 人之訴既經駁回,渠等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 據,爰一併予以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 毋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末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 駁回,不影響原告3 人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1/1頁


參考資料
三鑫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