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10年度,405號
KSHM,110,上易,405,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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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夙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
度易字第48號,中華民國110 年6 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5321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 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 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 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 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所謂具體理由, 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 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 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 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過輕, 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 ,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 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 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 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 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 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 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 ,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 法定要件。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顏夙岑王俊傑為夫妻,王俊傑籃月梅王評義(民國106 年1 月26日過世)之子,渠等4 人均為



車中車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車中車公司)股東,並由 王評義擔任該公司董事長,而車中車公司則為大聯葉股份有 限公司(簡稱:大聯葉公司)的法人股東。約於105 年9 、 10月間某日,王評議表示有意讓顏夙岑代表車中車公司,參 與當年11月間大聯葉公司的董監事選舉,而欲改由顏夙岑擔 任車中車公司的董事長;暨欲將其部分股份移轉予王俊傑( 應為被告之誤載),及由籃月梅將股份移轉予王韻如、王盈 樺(顏夙岑王俊傑之女兒)。並由王評議指示車中車公司 某員工,聯絡華夏會計聯合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簡稱 :華夏會計事務所)的人員,辦理申請變更登記及股份移轉 的程序。嗣於105 年11月5 日6 時31分許,王評義至阮綜合 醫療財團法人阮綜合醫院(簡稱:阮綜合醫院)住院,及至 105 年11月7 日才出院。詎於105 年10月底至11月初期間內 某日,華夏會計事務所人員將該所製作之股東會臨時會議紀 錄、董事會會議紀錄(詳附表四、五)等資料,送到車中車 公司。顏夙岑雖明知車中車公司就上開變更登記,並未實際 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亦未於上開兩份紀錄所載之 時地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暨知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所載 『推舉其及陳世欽等人擔任董事的過程』與客觀事實不符。 竟仍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故意,在董事會會議紀錄上蓋 章後,交還華夏會計事務所人員。再經華夏會計事務所人員 於105 年11月8 日,持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簡稱:高 雄市經發局)申辦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並經高雄市經發局 承辦公務員依形式審查之結果,於105 年11月11日將該公司 不實之變更登記事項,登載於車中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之 文書上,核准其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該局對於公司登記管 理之正確性(王俊傑業經不起訴處分)。」,係依憑:「一 、被告與王俊傑王評議、籃月梅王韻如王盈樺顏真 妙、陳世欽具親屬關係(詳附表一)。105 年間被告、王俊 傑、王評議、籃月梅,為車中車公司股東,並分別擔任董事 長、董事、監察人。嗣於105 年11月2 日,王評議將其之部 分股份移轉予被告,籃月梅則將其之全部股份平分移轉予王 韻如、王盈樺。暨於同年月8 日向高雄市政府經發局申請, 而於同年月11日變更登記改由被告任董事長陳世欽顏真 妙分別擔任董事、監察人等情(詳附表二、三)等情。有附 表一、二、三所示物證可佐,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實。二、前揭105 年11月間之股份移轉,及申請變更董事、 董事長、監察人登記,均係委由華夏會計事務所辦理,該事 務所之實際承辦人為顏隆發(負責人顏隆華的弟弟)。暨本 次變更登記,係檢附105 年11月8 日申請書、同年月5 日上



午股東會臨時會議紀錄、同日下午董事會議紀錄,向高雄市 政府經發局提出申請,並於同年月11日獲准備查及登記等情 (詳附表四、五)。亦經被告自承及顏隆華顏隆發於本院 審理時證述在卷,並有附表四、五所示物證可佐,堪信為真 。
三、㈠車中車公司董事長王評義,於105 年11月2 日因騎車 自摔受傷,當月5 日6 時31分許,到阮綜合醫院急診並住院 。於當⑸日至同月7 日住院期間,並無外出紀錄。不可能於 當⑸日返回公司召開及出席臨時股東會。嗣於106 年1 月26 日,王評議因病過逝。暨105 年11月5 日上午及下午,公司 並未舉行臨時股東會、董事會等情,業經被告自承(他字卷 109 頁、易二卷176 頁)及籃月梅證明(偵卷108 、109 頁 ,易一卷335 至336 、341 頁)在卷,並有阮綜合醫院107 年7 月19日函文(他字卷121 頁)及病歷、被告刑事答辯狀 (他卷183 、187 頁)、戶籍資料(本院《即原審法院》民 事審訴卷75頁)可佐。為此,本案之股東會臨時會議紀錄、 董事會議紀錄,所載「105 年11月5 日當日,在車中車公司 辦公處所,召開股東臨時會議及董事會議」之內容(詳附表 四、五),與客觀實情明顯不符。㈡王評議過逝後,其妻籃 月梅對車中車公司、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顏真妙提起 民事訴訟,經本院(即原審法院)107 年訴字1415號民事判 決,確認前揭105 年11月5 日之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董 事會議決議無效;車中車公司與被告、王俊傑陳世欽間之 委任關係不在在,與顏真妙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暨 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 年上字76號民事判決『上訴駁 回』(上訴人為車中車公司、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顏 真妙)確定等情,亦有該案民事判決書(易一卷273 至283 頁)及本院(即原審法院)107 年訴字1415號民事卷宗(影 本,簡稱:本院民事卷)可佐。四、㈠本件股東會臨時會議 紀錄、董事會議紀錄(含時間、地點),及申請書、願任同 意書、出席董事簽到簿等資料,實際上均係由華夏會計事務 所人員製作後,再送至車中車公司蓋章及親自簽名。又出席 董事簽到簿『日期欄』之『105 、11、5 』及各願任同意書 上之任期『105 、11、5 』、『108 、11、4 』,是先由被 告等人簽名,嗣於簽到簿及同意書送回華夏會計事務所以後 ,再由顏隆發手寫填載等情,業經被告陳明,及經顏隆發陳韻翔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堪信為真。㈡本件董事會議 紀錄上之『顏夙岑』印文,確係由被告親自蓋印。而且被告 在蓋章時,該份會議紀錄已有打字的內容。被告並明知該份 會議紀錄是要用以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等情,業經被告自承(



易字二卷178 、179 頁)。因此,在華夏會計事務所正式向 經發局送件申辦本次變更登記以前,被告應該明知本次申辦 所用之董事會議紀錄上,所載之開會時地均有不實,卻仍同 意及具名向經發局申辦本次登記。唯被告既非公司董事長, 亦非會議紀錄所載之「紀錄人」,則該份會議紀錄雖有不實 ,仍難認係被告『業務』上所製作的文書。㈢本件由華夏會 計事務草擬之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雖列被告為『紀錄』, 但並無被告的親自簽名及蓋印,難認係由被告製作的文書。 五、起訴書雖認係由被告利用顏隆華製作不實的股東臨時會 、董事會會議紀錄。然被告於偵審時均堅稱:係王評議授意 華夏會計事務所製作辦理本件變更登記,上開會議紀錄是由 華夏的人員所製作等語(詳前述及易字一卷139 頁勘驗筆錄 )。酌以105 年11月間車中車公司事務係由王評議決定(詳 後述),且於本院審理時,顏隆發證稱未見過被告,證人陳 韻翔(女性)亦證稱當時公司內除被告外,另雇有其他員工 等語。依罪疑唯輕原則,難認係由被告主導及授意辦理本件 變更登記。六、被告堅稱:王評議要其參選大聯葉公司董事 ,而移轉股份及改由其擔任車中車公司董事長,並由王評議 指示公司人員聯絡華夏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等語。酌以在 105 年11月正式向經發局申辦本件變更登記以前數日,王評 議、藍月梅確將股份,分別過戶予被告及王韻如王盈樺之 客觀事實(如前述)。則被告此部分所述,並非無據之虛言 。七、㈠證人即大聯葉公司人員蕭正鴻證稱:車中車公司是 大聯葉公司的股東,當時車中車公司的代表人是王評議, 105 年11月大聯葉公司要召開股東會改選106 年的董事。在 105 年11月以前,我曾經去探望生病的王評義,向他提是否 委託自己人代表車中車公司參加股東會董監事改選。王評義 當面跟我說,他可以委託顏夙岑代表車中車公司出來選大聯 葉這次的董監事。王評議跟我說時,籃月梅也在場,因為是 籃月梅帶我上去找王評議的等語(本案民事卷140 至141 頁 )。即王評義於生前確有改推顏夙岑代表車中車公司,參與 大聯葉公司105 年11月份董監事改選的意向。㈡本院(即原 審法院)審理時,陳韻翔亦證稱:我是公司總務,也有接觸 會計、105 年4 月以後我就改任店長。我任職時,公司決策 是由董事長王評議決定。老董事長身體不好,不想管公司的 事情,要把公司交給王俊傑顏夙岑這家。王評義有表達過 ,我們員工也都知道鳳山店是要交給他們。其實他覺得很累 就是消費糾紛,很多年前就知道了,後來會催促的原因,是 老董事長身體被消費糾紛弄的很不舒服。蕭正鴻處長來拜訪 王評義事長,結束時,我們請教他機車汰舊換新的作業,



我約他出去抽菸,聊今天怎麼有空。他說來詢問老董事長顏夙岑去選董事會的事。他有提到大聯葉董監事選舉,他來 就是因為要換顏夙岑去選。而且105 年辦理負責人變更為顏 夙岑,王評義籃月梅都知道,辦好登記後,王評義也沒有 反對或不同意,不然顏夙岑怎麼能去大聯葉選董事會改選。 (王評義有無表示過要把股份轉讓給被告,及變更董事長為 被告?)老董事長交代過的,就是『名字趕快過一過、股份 趕快過一過,我沒有要管這麼多』。(王評義有無說要將何 職務過給何人?)車中車公司,顏夙岑王俊傑,第二的。 負責人要過給顏夙岑,因為要去大聯葉選董事會席次。老董 事長有跟我們說要讓她去選,老闆是很古意的人,他說他叫 顏夙岑去選,蕭正鴻處長也有來確認,就是由她去選,是要 過給她,因為不是過她的名字怎麼選。(王評義有無提到要 把公司的股份移轉給何人?)就是他們那家,第二的。(你 也有聽過王評義說要將股份移轉給被告他們那家嗎?)名字 過一過、股份過一過,他沒有要管這麼多等語(詳本院110 年3 月25日審理筆錄)。即明確證稱在王評義生前,確有意 轉讓車中車公司股份,及讓被告擔任公司的負責人。㈢除此 ,籃月梅於本院(即原審法院)審理時亦證稱略以:105 年 間大聯葉選舉時,他(王評議)有叫媳婦(被告)去選,我 沒有反對。他身體不好,說兒子能力沒有很好,媳婦能力比 較好,要讓媳婦選。有聽到他說要過戶給王俊傑等語(易一 卷334 、335 、338 、340 、341 頁)。所述「王評議有意 改由被告代表公司參與大聯葉公司董監事選舉,暨過戶股份 給王俊傑」,與蕭正鴻陳韻翔之前揭證述,並無歧異。八 、稽諸前揭證述與客觀事證,核與被告上開辯詞相符,應認 本件股東臨時會議、董事會議之『改由被告、王俊傑、陳世 欽等人,分別擔任車中車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並由被告兼 任公司董事長』的結論,實為渠等及王評議、籃月梅等人事 先所已知悉及同意。九、被告雖以車中車公司在105 年11月 5 日以前,就本次變更登記,有實際召開臨時股東會及董事 會等語置辯(如前述)。但被告亦稱:我們所謂的開會就是 叫來講一講(他字卷109 頁筆錄、易字一卷139 、140 頁勘 驗筆錄),而且本案之相關民刑訴訟,迄今已歷數年,被告 仍未能舉證及陳明具體之開會日期與時間,應難遽認被告上 開陳述定為真實。十、酌以:㈠本院(即原審法院)審理時 ,籃月梅證稱略以:車中車公司沒有在開股東會,公司是自 己的,要怎麼樣,都是老闆王評議做主,沒有在開會,公司 的事沒叫我、王俊傑、被告討論。他去大聯葉開會,回來事 情講一講,沒有正式開會,股份分配及經營都是王評議做主



。105 年11月5 日以前,我沒有收到公司開股東會的通知等 語(易字一卷333 、334 、337 頁),即本次變更係由王評 議個人決定,公司並未依法召開相關會議。㈡又:1.陳韻翔 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車中車公司於105 年間,曾因變更 登記,而在店內櫃台開會。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顏妙 真就來來去去,因為他們娘家在後面,就坐一下跑掉、坐一 下跑掉。但開會內容我聽不到,也不曉得有分臨時股東會、 董事會兩個會議。因為他們常常講,只要有時間就開始在講 了。會議結束後,老董事長說:打給會計師看什麼時候可以 來。好像是10月,但9 月時我就有聽他們說要準備;10月時 華夏就較積極頻繁來公司等語(詳本院110 年3 月25日筆錄 )。即王評議等人曾在店內談論本次變更登記的事情,暨經 王評議授意才找華夏會計事務所辦理本次變更登記。2.但陳 韻翔於審理時,亦另證稱略以:他們的模式,就是老董事長 要幹嘛,叫大家講一講,事實上老董事長只是告知,通知你 ,沒有要跟你商量,我們公司的董事會模式其實一直是這樣 ,只是把相關的人叫過來,然後告訴你準備要做什麼。(股 東會跟董事會都是?)都是這個模式,老董事長只是告訴你 ,沒有要問你意見。公司也從來都沒有做股東會及董事會的 會議紀錄。王評義他講了就算,這個家族運作是這樣。(若 是如此,他講了就算,聽起來你們在辦理過程中,似乎程序 不是非常嚴謹?)我也是這麼覺得。(所以根本沒有當場講 說這叫做股東會或董事會?)沒有這個名詞。(老董事長有 無法律概念?就是他知道辦理的程序,一定得要誰出席、誰 要做什麼、誰不出席嗎?)沒有,他會交代說例如顏夙岑王俊傑剛好有在,要叫誰一起來,可以的話坐下來就講了。 (如果正好沒有人在的時候呢?)就不會講。(就不會一定 要叫到人來?)那一次就不會講,雖然是他說了算,但他該 尊重的、該親自告知的,王評義事長他會做到這件事情, 他做人很尊重人,包含我這個員工。老董事長雖然他決定的 就是交辦,但在決定前,他會跟大家告知,是不是有什麼要 注意的,他會詢問,但不影響他的決定。他很尊重人,他今 天要做什麼事情,會跟你直接面對面等語(同上開本院審理 筆錄),即公司事務實際上是由王評議個人決定,及於決定 後告知大家。此部分證述,核與被告、籃月梅前揭陳述相符 ,堪信為真。十一、按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 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通 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 子方式為之,107 年11月1 日修正實施前公司法第172 條第 2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



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 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107 年11月1 日修正實施前公司法第204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十二、稽諸上開說明,縱認王評議曾與被告等 人在店內談論本次變更登記的事情,但實際上僅是將其之決 定片面告知大家,並未依公司法規定事先通知,也未表決及 作成會議紀錄,實難逕認係依公司法召開的股東臨時會及董 事會。況且,本件用以辦理變更登記之臨時股東會議紀錄, 所載開會日期之股東包括王韻如王盈樺。但在被告及證人 所指之實際開會時間(105 年9 、10月份),王韻如、王盈 樺則均非股東。被告既知前揭兩個日期的公司股東成員與人 數並不相同,則當亦明知該份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所載「推舉 其及陳世欽等人擔任董事的過程」,與客觀事實並不相符。 然被告於
本件董事會議紀錄上蓋章時,既明知該份紀錄有上開歧異, 而且紀錄上所載的「開會日期」亦與客觀事實不符,竟仍在 紀錄上蓋章,並同意由華夏會計事務所據以申辦變更登記, 應認被告確有有使公務員登記不實的直接故意與客觀事實。 十三、綜上所述,被告明知本件董事會議紀錄所載『會議日 期』及『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所載推舉其及陳世欽等人擔任董 事的過程』,均與客觀事實不符,仍在董事會議紀錄上蓋章 及同意委由華夏會計事務所續辦變更登記。被告犯行事證明 確,應依法論科。又因王評議已過逝,而華夏會計事務所承 辦人員並非本案之被告,渠等均未經審理,本院難逕認渠等 與被告為共犯。並敘明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4 條雖經 修正及於108 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但僅係『依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第2 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 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 性。』,無須比較新舊法,應逕用現行刑法規定論處。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審酌被告 否認犯罪,但坦承部分事實,並考量本次犯罪動機、手段、 所生危害。兼衡其教育、工作、經濟、家庭、健康(涉個人 隱私,詳卷),除本案外無任何前科及偵審中另案,素行良 好(詳前科表)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0日及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及敘明被告素行雖屬良好,但否認犯罪,為此不為緩 刑宣告等情,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三、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稱:本案被告 自始否認犯罪,堪認其犯後態度不佳,又被告迄今尚未與告 訴人籃月梅達成和解,是原審逕對被告犯行判處拘役50日, 此量刑恐有過輕等語。




四、惟查:
㈠原判決就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於理由 欄內具體說明,業如前述,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 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 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 ,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 生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之濫用;本院審核前開各量刑事由 ,認為原審對被告量處之刑,洵屬妥適,並無顯然失出或有 失衡平之情事,上訴意旨就原判決所處刑度為爭執,請求從 重量刑,為無理由。
㈡檢察官所執上訴理由,係對原判決就刑之量定已詳予說明審 酌之事項,再為爭執,顯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 事實、新證據,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 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或有未及審酌之 事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經核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審 量刑尚有違誤等語,自非具體理由,揆諸前揭規定,自屬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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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關係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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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 屬 關 係 圖│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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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長子) │⑴、上開親屬關係表,僅記載與本案│
王評義(夫) │ │ 判決有關係之人。其餘親屬,因│
│ ├─────┼─王○○(三子) │ 涉個人隱私,略未記載。 │
籃月梅(妻) │ │⑵、詳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他字│
│ └─王俊傑(次子,夫) │ 卷221、222頁)、戶籍資料(本 │
│ │ ┌─王盈樺(女) │ 院民事審訴卷62至64、75頁)。│
│ ├──────┤ │ │




│ │ └─王韻如(女) │ │
顏○○(夫) ┌─顏夙岑(姐,妻) │ │
│ ├─────┤ │ │
楊○○(妻) └─顏真妙(妹,妻) │ │
│ │ │ │
陳世欽(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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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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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日 期│事 項│備 註 及 卷 證 頁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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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移轉公司股份│⑴、105年11月02日 │繳納證券交易稅│①、他字卷223至225頁。 │
│ │ │ │ │②、王評議移轉600股予顏夙岑。籃月 │
│ │ │ │ │ 梅各移轉400股予王韻如王盈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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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變 更│⑴、105年11月08日 │申請變更登記 │①、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所附資料(他字│
│ │董事及監察人│ │ │ 卷217至234頁)。 │
│ │登 記├─────────┼───────┼─────────────────┤
│ │ │⑵、105年11月11日 │高雄市府經發局│①、高雄市府經發局105年11月11日函 │
│ │ │ │登記及准予備查│ (他字卷212至2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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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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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移 轉 前│移 轉 後│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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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105年11月2日│⒈王評義:2600股│⒈王評義:2000股│⑴、股東名簿之股東及持股: │
│ │股權移轉前後├────────┼────────┤ ①、變更登記「前」,詳民事審訴│
│ │,公司之股東│⒉顏夙岑: 800股│⒉顏夙岑:1400股│ 卷93頁。 │
│ │及股份 ├────────┼────────┤ ②、變更登記「後」,詳民事審訴│
│ │ │⒊王俊傑: 800股│⒊王俊傑: 800股│ 卷159頁。 │
│ │ ├────────┼────────┤⑵、股份移轉情形,如下: │
│ │ │⒋籃月梅: 800股│⒋王韻如: 400股│ ①、王評議:移轉600股予顏夙岑
│ │ │ ├────────┤ ②、籃月梅:分別移轉400股予王 │
│ │ │ │⒌王盈樺: 400股│ 韻如、王盈樺。 │
├─┼──────┼────────┼────────┼─────────────────┤
│㈡│105年11月8日│⒈王評義:董事兼│⒈顏夙岑:董事兼│⑴、董事監察人名單: │
│ │董監事變更登│ 董事長│ 董事長│ ①、變更登記「前」,詳民事審訴│
│ │記前後,公司├────────┼────────┤ 卷99頁。 │




│ │之董監事名單│⒉顏夙岑:董 事│⒉王俊傑:董 事│ ②、變更登記「後」,詳民事審訴│
│ │ ├────────┼────────┤ 卷117頁。 │
│ │ │⒊王俊傑:董 事│⒊陳世欽:董 事│⑵、陳世欽顏真妙持股:均為0股( │
│ │ ├────────┼────────┤ 民事審訴卷117頁)。 │
│ │ │⒋籃月梅:監察人│⒋顏真妙:監察人│ │
├─┴──────┴────────┴────────┴─────────────────┤
│說明:車中車公司之總股數5000股。 │
└────────────────────────────────────────────┘
┌────────────────────────────────────────────┐
│附表四:105年11月5日股東會臨時會及股份移轉 │
├───┬──────────────────────┬─────────────┬───┤
│編 號│內 容│備 註│卷證 │
├─┬─┼──────────────────────┼─────────────┼───┤
│㈠│1│⑴、時間: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 │①、主席簽章欄,有加蓋「王│他字卷│
│、│、│⑵、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評議印文」、「車中車公│23頁 │
│股│錄│⑶、出席人數及代表已發行股數:出席股東計三人│ 司印文」 │ │
│東│事│ ,代表股數計肆仟貳佰股(已發行股份總數計│ │ │
│臨│錄│ 伍仟股) │ │ │
│時│ │⑷、主 席:王評議 │ │ │
│會│ │⑸、討論事項: │ │ │
│ │ │ ①、解任董事、監察人案。因業務需要,擬提│ │ │
│ │ │ 前解任董事王評議、顏夙岑王俊傑,監│ │ │
│ │ │ 察人籃月梅,可否?請公決 │ │ │
│ │ │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 │ │
│ │ │ 案通過。 │ │ │
│ │ │ ②、本公司擬改選董事、監察人案。 │ │ │
│ │ │ 決議:票選結果顏夙岑(當選權數4200)│ │ │
│ │ │ 、王俊傑(當選權數4200)、陳世│ │ │
│ │ │ 欽(當選權數4200)當選為本公司│ │ │
│ │ │ 董事。 │ │ │
│ │ │ 顏真妙(當選權數4200)當選為本│ │ │
│ │ │ 公司監察人,任期即即日起三年。│ │ │
│ │ │⑹、散會:上午十一時。 │ │ │
│ │ │⑺、紀錄:顏夙岑 │ │ │
│ │ │⑻、主席簽章:王評議 │ │ │
│ ├─┼──────────────────────┼─────────────┼───┤
│ │2│⑴、股東姓名及股數、股款(新台幣) │①、有加蓋「車中車公司印文│他字卷│
│ │、│ ①、顏夙岑:1400股(股款140萬元) │ 」。 │25頁 │
│ │股│ ②、王俊傑: 800股(股款 80萬元) │ │ │
│ │東│ ③、王評議:2000股(股款200萬元) │ │ │




│ │名│ ④、王韻如:400股(股款40萬元) │ │ │
│ │簿│ ⑤、王盈樺:400股(股款40萬元) │ │ │
│ │ │⑵、合 計:5000股(股款500萬元) │ │ │
├─┼─┼──────────────────────┴─────────────┼───┤
│㈡│1│繳納證券交易稅: │他字卷│
│、│ │⑴、日期及證券名稱:105年11月2日,車中車公司股份,600股。 │223頁 │
│股│ │⑵、出賣人:王評議。買受人:顏夙岑。 │ │
│份├─┼────────────────────────────────────┼───┤
│移│2│繳納證券交易稅: │他字卷│
│轉│ │⑴、日期及證券名稱:105年11月2日,車中車公司股份,400股。 │224頁 │
│ │ │⑵、出賣人:籃月梅。買受人:王韻如。 │ │
│ ├─┼────────────────────────────────────┼───┤
│ │3│繳納證券交易稅: │他字卷│
│ │ │⑴、日期及證券名稱:105年11月2日,車中車公司股份,400股。 │225頁 │
│ │ │⑵、出賣人:籃月梅。買受人:王盈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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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五:105年11月5日董事會議紀錄,暨同年月8日變更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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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內 容│備 註│卷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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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1│⑴、時間: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下午2時 │①、主席簽章處,有加蓋「顏│他字卷│
│、│、│⑵、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夙岑印文」、車中車公司│97頁 │
│董│議│⑶、出席董事: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 │ 印文」 │ │
│事│事│⑷、主 席:顏夙岑 │ │ │
│會│錄│⑸、討論事項:選任董事長案。 │ │ │
│會│ │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選任顏夙岑為董事長│ │ │
│議│ │⑹、散會:下午五時。 │ │ │
│ │ │⑺、紀錄:王俊傑 │ │ │
│ │ │⑻、主席簽章:顏夙岑 │ │ │
│ ├─┼──────────────────────┼─────────────┼───┤
│ │2│⑴、日期:民國105年11月5日下午二時 │①、左揭「親自簽名欄」,為│他字卷│
│ │、│⑵、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99頁 │
│ │出│⑶、出席董事:(本人親自簽名) │ 「手寫」簽名。 │ │
│ │席│ 顏夙岑 │ │ │
│ │董│ 王俊傑 │ │ │
│ │事│ 陳世欽 │ │ │
│ │簽│⑷、討論事項:詳如董事會議事錄。 │ │ │
│ │到│ │ │ │
│ │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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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1│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立同意書人顏夙岑 │①、左揭五張願任同意書: │他字卷│
│、├─┼──────────────────────┤ Ⅰ、分別由同意人(即顏│273至 │
│願│2│董事願任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顏夙岑 │ 夙岑等4人),親自 │281頁 │
│任├─┼──────────────────────┤ 簽名。 │ │
│同│3│董事願任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王俊傑 │ Ⅱ、所載任期,均為105 │ │
│意├─┼──────────────────────┤ 年11月5日起,至108│ │
│書│4│董事願任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陳世欽 │ 年11月4日止。 │ │
│ ├─┼──────────────────────┤②、上開「105、11、5」及「│ │
│ │5│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立同意書人顏真妙 │ 108、11、4」,均為「手│ │
│ │ │ │ 寫」之數字。 │ │
├─┼─┴──────────────────────┼─────────────┼───┤
│㈢│1、內容略為:因改選董監直等變更,檢具各項書件,│ │他字卷│
│、│ 備文申請鑒核賜變更登記。 │ │217頁 │
│變│2、申請人:車中車公司 │ │ │
│更│ 董事長(原)王評議(蓋公司及王評議印章)│ │ │
│登│ 董事長(新)顏夙岑(蓋顏夙岑印文) │ │ │
│記│3、日期:105年11月8日 │ │ │
│申│ │ │ │
│請│ │ │ │
│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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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中車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